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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0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街道****,住东莞市凤岗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3时28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湘HU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龙岗区平湖街道平龙路由西往东出力元路东50米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被害人宁某某驾驶的粤B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宁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周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周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73.86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此次事故中,因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宁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测试结果、抽血告知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浓度鉴定;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孙正

                              检察官助理 张艳

                              2020年9月16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住东莞市凤岗镇**路**号,联系电话为189*******;担保人周某乙,联系电话为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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