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11988********,汉族,大学文化,系武汉**路**银行职工。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由嘉鱼县鱼岳镇发展大道新烟草红绿灯加油站方向出发,沿发展大道行驶至和润金银湾路段时,将苏E*****小型轿车交由其弟弟周某乙驾驶,随后周某乙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4.被告人周某甲抽取血样的视听资料;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惠民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区**路**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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