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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01968********,汉族,初中文化,荆门市漳河新区地润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住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18日被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0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鄂H*****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荆门市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07国道子陵路段时,被交通执勤民警查获,并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抽血送检。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周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0.3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物证检验报告;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信锋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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