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湘KS****小型轿车,从双峰县井字镇花桥村驶往井字镇前程村,行驶至S314省道双峰县井字镇井字村路段时,碰撞道路右边路灯杆后再反弹撞到道路左边的路灯杆,又撞到停放在道路旁边的王某甲湘K8****小型轿车、彭某某KB****轻型普通货车和王某乙的无牌摩托车,并撞倒路旁行人王某丙。造成两个路灯杆及以上四车受损、王某丙受伤的交通事故。双峰县公局交警赶到现场后对周微新进行呼吸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I53.6mg/100ml,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4.89mg/100ml。经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甲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诊断证明、酒精呼吸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害人王某乙、彭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驾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朝晖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30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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