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外号毛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住贵州省三穗县**镇**村**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周周某甲酒后见三穗县桐林镇新场村四组村民张某某住宅门未关好,便进入该住宅内实施盗窃行为,并在住宅三楼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盗得现金30元,在梳妆台右侧柜子内盗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2020年12月28日,经三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为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2、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芝玉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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