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13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忠县**中心后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晚1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其工友周某乙位于重庆市梁平区**乡**村**组**号附**号的家里与孙某某、王某某等人吃饭,期间被告人周某甲有饮酒。当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渝AU18S5小型轿车搭载孙某某从周某乙家里出发,途经兴峰乡、三元、黄金镇、甘井小学往忠县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忠县省道103线213公里700米处(小地名:忠万红绿灯) 路段时被忠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分别为138mg/100ml、117mg/100ml;2020年05月13日0时28分许,被告人周某甲在办案民警的陪同下在忠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静脉血样两管,每管血样约5毫升,2020年5月15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甲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周某甲的行驶证、驾驶证、静脉抽血照片、渝Au18s5小车被抓拍的电子照片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王某某、孙某某、伯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报告;

5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及静脉抽血同步录音录像;

6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结果单、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  萍

检察官助理:聂智鹏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忠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