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期安置房**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22时17分许,被告人周某甲在重庆市长寿区**街道**小区“农家酸菜土鸡”餐馆喝酒后驾驶渝D6****号小型客车往该街道**路**期安置房方向行驶,途经**期安置房十字路口时,与对向车道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的川EF****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川EF****小型普通客车上3名乘坐人员受伤。公安民警接被害人报案后在事故现场将被告人周某甲抓获,并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随后,民警将周某甲带到长寿区第三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样并封存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7mg/100ml。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周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吸毒信息、前科、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户籍信息、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人员告知书、委托鉴定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情况说明、协议书;
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现场检查记录、检测报告、现事故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
7.呼气式酒精检测视频、抽血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木平
检察官助理 向 娜
2021年2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期安置房**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8996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