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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3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中午11时,被告人周某甲在丹棱县齐乐镇新村路原雷记饭店吃午饭,在吃饭期间饮用了白酒。周某甲饭后无机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丹棱镇环城西路齐乐公园廊桥上,与如是琴筝馆老师周某乙、易某某等人买古筝时发生矛盾,将周某乙、易某某等人惊走,周某甲又驾驶摩托车随行至丹棱镇环城西路啤酒广场处路段拦截周某乙、易某某等人,周某乙于当日15时57分拨打110报警,丹棱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在处警过程中发现周某甲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周某甲带回丹棱派出所,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52 mg/100ml。后民警将周某甲带到丹棱县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液样品,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甲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55 mg/100ml。

2020年7月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丹棱县新南路东路34号左太平茶馆喝茶,期间饮用了白酒。中午11时,周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放床垫。13时04分许周某甲又驾驶摩托车从家出发往丹棱城区走,行驶至丹棱中学校大门处路段时,冲撞丹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该中学校大门外路段设立的高考考场警戒线,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发现周某甲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周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49 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丹棱县人民医院对血液样品进行提取,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甲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5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 证人周某乙、易某某、罗乾会、左朝金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丹梅

检察官助理:彭小平

2021年1月14日 

件:

1.被告人现住丹棱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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