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镇**村,现住磐石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12月13日21时许,酒后无证驾驶吉A****9号小型轿车,由磐石市**公园西侧停车场向北行驶至**公园西侧小路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周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96.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2.到案经过;3.户籍信息;4.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5.呼吸式酒精检测单;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9.照片;1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录制的讯问被告人光盘一张。
三、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吉)公(交)鉴(理化)字[2020]002424号
四、视听资料
被告人周某甲查获经过及抽取血样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玲龙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于原居住处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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