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10月20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4********,汉族,大学文化,市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沙河**路**号**栋5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年12月23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1月22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太和县**镇**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处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周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00.5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责任认定,周某甲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周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自宏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被取保候审,住太和县**镇**中路**号**栋**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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