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6211984********,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江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片区繁殖负责人、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家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街镇**村**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小汽车(临时车牌:湘F*****)从岳阳县**镇家中出发,往岳阳市区行驶,沿途由京港澳高速转入许广高速,在许广高速岳阳东收费站下高速的时候被湖南省高警局岳阳支队岳阳南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2.34mg/100mL。
被告人周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树安
检察官助理:胡冰洁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在家候审。
2.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鉴定人杜某某、郑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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