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2000********,壮族,中专文化,住广西平果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方孔专(1397766****),平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害人:谭某某(1529623****)。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驾驶桂A****Q小型轿车沿平果市铝城大道由金土地往汽车站方向行驶至五十米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谭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小型铲车牵引的搅拌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周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事故认定,周某甲、谭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63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周某甲与谭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检验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周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周某甲与谭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谭某某的谅解,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1-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天由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1775474****)被平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广西平果市**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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