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住德化县**镇**路****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3时56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闽C*****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龙浔镇****娱乐城往龙浔镇**路****号方向行驶,至德化县龙浔镇**街****号前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周某甲血样乙醇含量为116.09mg/100ml。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经电话通知在指定地点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华闽司鉴[2019]毒(醇)鉴字第6654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经通知后在指定地点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阳锦川
检察官助理:苏 龙 川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德化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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