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栋**单元**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同月25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鄂G****7白色标致小型轿车从鄂州市寿昌大道碧云天酒楼出发,前往鄂州市福泉广场小区找肖某某,与肖某某及其男友谈某某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后肖某某让周某甲离开,周某甲遂驾车沿滨湖北路非机动车道向市政府方向驶离现场,与被害人季某某停于右侧路边的百世快递三轮电动车、被害人王某某停于右侧路边的顺丰快递三轮车先后发生碰撞,导致顺丰快递三轮车被动偏右前冲与停于前方停车位的被害人刘某某的京N****9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擦撞,造成被害人季某某、王某某受伤,三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甲车辆被现场执法的交警拦停。经认定,周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周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4.7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三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事情经过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明、照片、病历、CT报告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谈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4.证人周某乙对被告人周某甲的辨认笔录;5.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记录现场查获、血样送检等过程的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8.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凌霄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972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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