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麻城市**镇**街**号,住**镇**广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宋埠镇建设路十字路口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81mg/100ml。
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一个月十五日拘役,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威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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