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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危险驾驶罪)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31972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武夷山市岚谷乡XX村XX号,现住武夷山市湖桃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闽H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武夷山市立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甲的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0.4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情况查询等书证;2.证人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血样乙醇浓度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超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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