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住淳安县**镇**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由淳安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由本院决定依法逮捕。
本案由淳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贵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至2019年,被告人周某甲在担任杭州千岛湖**1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21.88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索取章某某好处费7万元。
2015年下半年,周某甲在担任杭州千岛湖**1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帮助工程老板章某某取得千岛湖**景区改造提升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工程实际施工承包权。周某甲以收取管理费为由,多次向章某某索取好处费共计7万元。
2.收受方某好处费16万元。
2016年10月,周某甲在担任淳安县**2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帮助工程老板方某获得**道路绿化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承包权。2017年初,为感谢周某甲的帮助,方某送予周某甲好处费共计16万元,周某甲予以收受。
3.收受包某甲好处费35.98万元。
2017年,周某甲在担任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水表供应商浙江**3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某甲(又名“包某乙”)获得本公司的2017—2019年度水表定点供货单位采购项目。2017年至2019年8月期间,为感谢周某甲的帮助,包某甲先后7次送予周某甲好处费共计35.98万元,周某甲予以收受。
4.收受尚某某好处费3万元。
2017年至2018年,周某甲在担任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材料供应商杭州**4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某为了在材料用量、货款支付等方面得到周某甲的帮助,分两次送予周某甲好处费共计3万元,周某甲予以收受。
5.收受徐某甲红好处费3万元。
2017年至2018年,周某甲在担任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甲在内部项目经理推荐、工程项目分配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感谢周某甲的帮助,徐某甲先后两次送予周某甲好处费共计3万元,周某甲予以收受。
6.收受朱某某好处费15万元。
2017年至2018年,周某甲在担任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为朱某某在内部项目经理推荐、工程项目分配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1月,为感谢周某甲的帮助,朱某某送予周某甲好处费15万元,周某甲予以收受。
7.收受吕某甲好处费17万元。
2017年至2018年,周某甲在担任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帮助**5品牌供水无负压设备代理商杭州**6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吕某甲(又名“吕某乙”)获得某某1、某某2、某某3、某某4房地产项目的无负压设备供应业务。为感谢周某甲的帮助,吕某甲先后3次送予周某甲好处费共计17万元,周某甲予以收受。
8.收受包某丙好处费5.5万元。
2017年至2019年,周某甲在担任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本公司施工劳务班组负责人包某丙在工程项目的分配、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感谢周某甲的帮助,包某丙先后四次送予周某甲好处费共计5.5万元,周某甲予以收受。
9.收受江某某好处费5万元。
2017年至2019年,周某甲在担任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利用管理该公司植物纤维管采购的职务便利,为材料供应商浙江**7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在该材料的使用量、材料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感谢周某甲的帮助,江某某先后3次送予周某甲好处费共计5万元,周某甲予以收受。
10.收受叶某某好处费7.5万元。
2017年至2019年,周某甲在担任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材料供应商江苏**8科技有限公司内衬不锈钢管及杭州**9有限公司PE管代理商叶某某在材料款支付上提供帮助。为感谢周某甲的帮助,叶某某先后六次送予周某甲好处费共计7.5万元,周某甲予以收受。
11.收受赖某某好处费22万元。
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周某甲在担任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帮助工程老板赖某某获得2017年杭黄铁路**站互通立交工程—高铁千岛湖站站区供水管道安装工程、2017年**镇自来水引水工程、2018年污水管网疏通及修复工程(景某某)、2018年坪山**大道给排水管道迁移工程—附属工程等项目的施工承包权。为感谢周某甲的帮助,赖某某通过其妻兄叶某甲先后4次送予周某甲好处费共计22万元,周某甲予以收受。
12.收受余某甲好处费1万元。
2017年8月,周某甲在担任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本公司施工劳务班组负责人余某甲为了在工程项目分配、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得到周某甲的帮助,送予周某甲好处费1万元,周某甲予以收受。
13.收受郑成某某好处费2万元。
2017年10月,周某甲在担任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工程老板郑某某为了加快其承揽2014年至2015年千岛湖城区**工程、**镇小区污水管网改造工程、**镇污(雨)水管网改造提升工程的资金拨付进度,送予周某甲好处费2万元,周某甲予以收受。后周某甲为郑某某在上述项目的审计进度、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14.收受张某某好处费3.4万元。
2017年11月,周某甲在担任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的污水管网开发修复工程介绍给工程老板张某某实际承包施工。同年12月,张某某为感谢周某甲的帮助,并希望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继续提供帮助,通过徐某乙送予周某甲好处费3.4万元,周某甲予以收受。
15.收受鲍某某好处费共计20万元。
(1)2017年下半年,周某甲在担任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将淳安县**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下姜**镇区段沿线整治工程和千岛湖**酒店及周边地块截污纳管工程中砂石、水稳材料供应、渣土外运等业务,**镇**水厂余某乙主管网建设工程中人工、机械开挖、回填及部分砂石材料采购等业务交由鲍某某实际承揽。2018年1月左右,为感谢周某甲的帮助,鲍某某送予周某甲好处费10万元,周某甲予以收受。
(2)2018年下半年,周某甲在担任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将临湖地带综合整治半岛小镇复绿工程部分标段交由鲍某某及其合伙人詹某某军实际承包施工。2019年2月,为感谢周某甲的帮助,鲍某某送予周某甲好处费10万元,周某甲予以收受。
16.收受方某某好处费3万元。
2018年至2019年,周某甲在担任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工程老板方某某为了在项目审计、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得到周某甲的帮助,先后两次送予周某甲好处费共计3万元,周某甲予以收受。
17.收受丰某某好处费3万元。
2018年至2019年,周某甲在担任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淳安县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丰某某在其所承接**镇自来水厂工程附属工程、凤**小业主供水工程附属工程、桥**水厂工艺管道工程等施工项目中的审计进度、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19年1月,为感谢周某甲的帮助,丰某某送予周某甲好处费3万元,周某甲予以收受。
18.收受徐某乙正好处费1万元。
2018年3月,周某甲在担任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时任浙江**10程管理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副总经理徐某乙为了在招标代理等相关业务方面得到周某甲帮助,送给周某甲好处费1万元,周某甲予以收受。
19.收受郑某某好处费20万元。
2018年下半年,周某甲在担任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帮助郑某某(徐某乙岳父)的杭州千岛湖**11建筑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千岛湖雨污水及沥青道路工程。2019年3月,为感谢周某甲的帮助,郑某某通过徐某乙送予周某甲好处费20万元,周某甲予以收受。
20.索取袁某某好处费3万元。
2018年下半年,周某甲在担任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本公司塑脂井盖供应商袁某某在井盖使用量、材料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后周某甲先后两次向袁某某索取好处费共计3万元。
21.收受王某甲好处费共计9万元。
2019年4月,周某甲在担任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淳安**12建筑有限公司顺利中标淳安县**2有限公司2019至2020年度劳务施工班组项目。项目经理王某乙为得到周某甲在项目安排和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的帮助,王某甲(王某乙儿子)先后2次送予周某甲好处费共计9万元,周某甲予以收受。
22.收受周某丙好处费7.5万元。
2019年上半年,周某甲在担任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帮助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丙获得千岛湖镇**小区无负压设备供应业务。为感谢周某甲的帮助,周某丙送予周某甲好处费7.5万元,周某甲予以收受。
23. 收受吴某某好处费7万元。
2019年10月,周某甲在担任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帮助上海**13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取得污水管网检测及非开挖修复工程实际施工承包权。为感谢周某甲的帮助,吴某某通过徐某乙送予周某甲好处费7万元,周某甲予以收受。
24.收受陈某某好处费5万元。
2019年下半年,周某甲在担任淳安县**2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14市政配套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在工程施工进度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感谢周某甲的帮助,陈某某送予周某甲好处费5万元,周某甲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助冻结通知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淳安县**;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章某某、叶某某、叶某乙、陈某某、袁某某、王某甲、周某丙、吴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在部分事实中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敏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