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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合同诈骗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周立梅,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21966012200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城东巷10号,住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三中小区农贸市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开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立梅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5日我院第一次将该案退回开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开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1日重报我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周立梅向被害人廖某、冯某燕夫妇谎称在帮郑某菊售卖开阳县永温镇文明路的房屋,并于2017年10月30日以郑某菊的名义与廖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郑某菊位于开阳县永温镇文明路一单元4楼2号110平米的房屋以10.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廖某夫妇。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先后7次共收取廖建夫妇购房款7.6万元。期间被告人周立梅一直未将卖房一事告知房主郑某菊,也未将收取的购房款转交给郑某菊。2019年3月,被告人周立梅私自卖房一事被发现后,其对房主郑某菊及购房者廖建、冯某燕夫妇均不予理睬,避而不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郑某菊销售房屋给李天恒的房屋销售合同、接受证据清单、购屋合同,门面租赁合同,购房款收据,购房合同及租赁合同的说明,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载图,开阳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裁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贵阳银行存款凭据、开阳县公安局收据、接受证据清单、购房款开支情况报表、接受证据清单、申请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菊、周立柱、李天恒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燕、廖建陈述。4.被告人周立梅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立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财物7.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美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立梅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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