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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合同诈骗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周某乙,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号,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18日、2020年11月18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8日、2020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周某甲和周某丙在经营德阳*甲公司、德阳*乙公司的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虚高收取保险费用,收取挂靠车辆各项费用后不实际提供服务、不为车主购买保险,收取套牌车辆保险费、服务费、审车费等费用,骗取被害人唐某某、尹某甲、汪某某、杨某某、曹某某、郑某某、姜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辜某某、尹某乙、曾某某等被害人各项费用共计157555.63元(详见明细表)。

2020年5月12日周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57555.63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勤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路**巷**号,联系电话19180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姓名

被骗金额明细(单位:元)

唐某某

6765.49

尹某甲

42800

汪某某

5758.49

杨某某

20000

曹某某

6000

郑某某

2825.33

姜某某

6693.29

李某某

34000

张某某

7413.03

辜某某

12800

尹某乙

5000

曾某某

7500

合计

1575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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