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77********,汉族,初中,广东省连平县人,住连平县**镇**村**。2019年12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在与余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在连平县**镇**村**山场半山腰寻找墓穴过程中,周某甲在山场抽烟后丢弃烟头没有踩灭,从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镇**村**山场、**镇**村**山场的山林大面积烧毁,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27.13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党员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调查书、请求书、证明;
2.证人周某丙、周某丁、余某乙、余某甲、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7.手机通话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山场抽烟后丢弃烟头没有踩灭,从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周某甲在案发现场积极参与救火,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周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期间内予以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秀娟
2020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2册及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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