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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失火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7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72********,广东省紫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紫金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0:30许,被告人周某甲与周某乙在**镇**村**村**塘祭祀社爷,期间被告人周某甲用点燃的香烛点燃纸钱,不慎引燃山火,造成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被烧毁山岭过火面积5.33公顷,其中有林面积5.33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值班情况记录、证明、谅解书、抓获经过及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黄某甲、黄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戊、周某己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法规,应当预见到野外用火可能会引发山火,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巩才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1620****;

2.移送案卷材料3册,视频光盘2张,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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