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5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所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失火罪移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2日将本案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5时左右,被告人周某甲独自到嘉禾县石桥镇周家村“牛鼓岭”下方的自留地做事,过程中拿出打火机将地里的玉米秆点燃烧毁。因天干风大,火势往“牛鼓岭”山场蔓延,引发森林火灾。至当日23时许,火灾被扑灭。经郴州市**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技术鉴定,该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280.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40.5亩(桉树成熟林28.5亩、桉树幼林12亩),灌木林地35亩,宜林荒山205亩,蓄积47.1立方米,材积28.26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2208.32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赔偿被害人周某戊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嘉禾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鉴定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由于过失引发火灾,过火有林面积40.4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内,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婷娴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37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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