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21990********,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5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3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晚,在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路口处,**村民与**村民因疫情期间引发纠纷,接110指挥中心指派警情后,**派出所副所长谢某某带队来到现场进行处置,谢某某在现场处置过程中被被告人周某甲用水泥砖块砸伤额部。经鉴定:谢某某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周某乙等人的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相。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思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羁押于恭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