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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妨害公务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四川绵阳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大道********单元****2020年1月18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在本市青羊区**路**号**大厦物业前台闹事,成都市青羊分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周某甲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周某甲在派出所期间拒绝民警询问,并趁民警周某乙不备之际,用一根手工纹绣笔猛扎周某乙手背,并慌称针头沾满艾滋病毒,后民警将其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暴力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丽莉

检察官助理 王朝鹏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181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4.扣押笔录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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