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镇**村**营**号。被告人周某甲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5月25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苏AE****小型轿车沿本区冶山街道长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山岛水库地段,遇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民警在此设卡检查过往车辆,被告人周某甲未按指令停车接受检查,加速驾车逃离,导致车辆撞上前方执行拦截任务的苏A****警车,致车辆损坏,辅警孙某某、俞某某、实习民警廖某某受伤。经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廖某某、俞某某二人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弃车离开现场,后于次日5时许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 证人周某乙、金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孙某某、俞某某、廖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勘查笔录;
6.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祥
2020年9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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