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妨害公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812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诸暨市**镇**村**路**号。2013年1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诸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2013年12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诸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两千元,并吊销驾驶证;2013年12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2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1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9时许,诸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民警章某某、吕某某和辅警何某某等人在本市**街道**村红绿灯300米处设卡检查酒驾时,被告人周某甲因害怕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拒绝下车。期间,何某某将手伸入后排车窗欲开车门,被告人周某甲不顾其人身安全强行冲卡,致何某某被拖行数米,右肩部损伤;章某某见状阻拦,被告人周某甲仍加速冲卡逃离现场,致章某某多处挫伤。

当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主动至诸暨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经诸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何某某右肩皮肤挫伤,右肩冈上、冈下肌肌腱损伤,其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章某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已赔偿何某某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病历资料,工作证明、警官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何某某、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法,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周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53********;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