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湖南省**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号,现住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商贸城**座**单元**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8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中旬一日22时左右,被告人周某甲在其居住的长沙市芙蓉区东牌楼“**商贸城”**座**单元**房,由周某甲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周某乙、危某某、汪某某三人同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19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其居住的长沙市芙蓉区东牌楼“**商贸城”**座**单元**房,由周某甲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周某乙、危某某、汪某某三人同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8月8日20时许,民警在汪某某的带领下来到长沙市芙蓉区东牌楼“**商贸城”**座**单元**房,将被告人周某甲以及危某某、周某乙抓获,当场查获吸毒用自制“吹壶”一个。经检测,周某甲、危某某、周某乙、汪某某四人尿液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周某甲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指认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2.检查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危某某、周某乙、汪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柏善民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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