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18〕34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1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幢**室。被告人周某甲曾因吸毒于2015年10月3日被处以行政拘留14日;因吸毒于2017年7月5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于2017年7月19日被处行政拘留三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被告人不到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8年7月6日重新将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在本市虎丘区东渚镇**宾馆**房间内容留周某乙、吴某某、朱某某、潘某某四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归案后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尿样现场检测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吴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青芸
代理检察员:丁楠
2018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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