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4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4********,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花园**栋**单元**(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附**号)。2020年6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周某甲多次在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容留吸毒人员在自己的车牌号为渝D0****白色比亚迪牌小汽车内或其职工宿舍内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其小汽车到木洞镇杨家洞新桥路边,容留吸毒人员周某乙在其车内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当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其小汽车到巴南区木洞镇后河一空坝,容留周某乙、潘某某在其车内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20年4月24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在其居住的巴南区丰盛镇三峰发电厂职工宿舍**栋**房间内,容留潘某某、周某乙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20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驾驶其小汽车到巴南区木洞镇栋青医药城一路边,容留周某乙、潘某某在其车内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4、2020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驾驶其小汽车到巴南区木洞镇栋青医药城一路边,容留潘某某在其车内采用烤吸的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5、2020年2月上、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甲驾驶其小汽车到巴南区木洞镇尚盟一期充电桩处,容留周某乙、潘某某在其车内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综上,被告人周某甲共容留他人吸毒5次,4次2人,1次1人。
被告人周某甲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18日在重庆市巴南区丰盛镇三峰发电厂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诉讼文书;
2、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辨认、辨认现场等笔录;
4、证人周某乙、潘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因吸食毒品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周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涛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巴南区**镇**花园**栋**单元**,联系电话1858149****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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