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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3307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号,现住庐江县**镇**路。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周某甲先后在其经营的庐江县**镇**足疗店内,容留失足妇女周某乙、周某丙、汪某某卖淫,并收取30%的卖淫款提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2.证人汪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宛超

检察官助理:刘艺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在其住处候审。

2.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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