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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85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开始,干某某(另案处理)为有组织的实施非法集资和“套路贷”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在浙江省宁波市注册成立车能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能贷公司”)、浙江能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能公司”)等多家公司,在车能贷公司下设运营部、技术部、业务部、风控部、财务部、保全部等部门,以车能贷公司和能能公司的“车能贷”APP、“能能理财”APP为载体向公众非法集资,再用集资款从事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其在宁波地区开设鄞州门店、慈溪门店、余姚门店、北仑门店四家直营门店的基础上,又以加盟店缴纳保证金、公司提供20倍杠杆放贷资金的形式,招揽朱某某、方某某(已起诉)等人加盟,先后与30余人签订加盟合同,在奉化、台州、徐州、杭州、江西等全国各地开展以“车能贷”名义的车辆抵押贷款业务,从中获利。

车能贷公司宣称本人和非本人车辆均可以抵押,贷款类型多样。借款时需由公司风控部审核借款人身份及资产、抵押车辆情况,确定是否放款及放款额度,由门店操作与被害人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协议、车辆转让协议、委托书等诸多协议,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在抵押车辆上安装GPS定位器,公司财务部再根据借款合同上的借款金额,先扣除服务费、GPS费、押金、首期利息等高额费用后,通过第三方北京新浪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给被害人。若被害人还款逾期,直营门店由公司保全部负责催收,各加盟店由自己为主负责催收,公司保全部予以配合,催收时会根据GPS定位将抵押车辆开来扣下,再以卖掉车辆威胁被害人支付本金、利息及高额违约金、拖车费等。

2017年4月,干某某为攫取更大利益,决定逐步停止车辆抵押贷款模式,转型以能能公司的名义发展小额消费贷模式的“套路贷”。为全面开展小额消费贷模式,干某某于2017年8月专门设立宁波黄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禹公司”)、宁波浙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鹏公司”)等公司并行开展消费贷业务,指派黄某甲(已起诉)担任黄禹公司负责人、李某甲(已起诉)担任浙鹏公司负责人;又成立宁波能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力公司”)专门实施家访、催收等工作,纠集被告人周某甲担任能力公司负责人、胡某甲(已起诉)担任绍兴地区负责人;同时又纠集徐某甲(已起诉)担任能能公司风控部负责人,纠集张某甲(已起诉)担任能能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同年11月,又纠集周某丁(已起诉)担任董事长助理,负责全面管理车能贷公司、能能公司事务。从2017年9月开始,黄禹公司和浙鹏公司的消费贷门店发展到绍兴地区。黄禹公司先后开设诸暨门店、上虞门店、越城门店、柯桥门店,方某某为黄禹公司绍兴区域经理。浙鹏公司先后开设上虞门店、越城门店、柯桥门店,朱某某为浙鹏公司绍兴区域经理。每个门店设置门店经理一人,财务一人,业务员三到五人。同时,能力公司的被告人周某甲及胡某甲又纠集蔡某某(已起诉)等十余人在绍兴地区的诸暨、上虞、越城、柯桥分设四个保全小组。至此,形成了以干某某、周某丁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周某甲和黄某甲、李某甲、徐某甲、张某甲、朱某某、方某某、胡某甲等数十人参与,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能能公司以各门店为平台,假借小额消费贷名义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以无抵押、放款快、低利息、只要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借款为噱头招揽被害人。借款时,被害人需先填写申请表,内容包含被害人身份、住址、房产、工作、收入等详细信息及家属、其他联系人信息等。门店将被害人资料通过微信审核群发给能能公司风控部审核,同时通过微信家访群发家访单通知能力公司保全人员去被害人家里“家访”,以了解被害人家庭情况,保全人员“家访”后将被害人家的照片及定位发到微信群,风控部对被害人资料及家访情况审核后确定是否同意放款及放款金额。门店根据审核结果让被害人签订公司统一制定的借款合同、借据、承诺书、服务须知、房屋租赁合同、收条等一系列协议,并让被害人手持借款合同和身份证拍照。然后公司财务部根据借款合同将借款金额从“胡某乙”名下银行卡转账给被害人,同时要求做“家访”的保全人员立即从被害人处以现金形式收取第一笔“回款”,包括首期应还本息、借款金额10%的押金、300元-500元的家访费、借款金额5%的平台管理费等,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之后,被害人需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十期、十二期、十五期支付本金和利息,每周为一期。若被害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则由门店通过微信移交群发送移交函,能力公司相应保全小组人员到门店拿被害人的借款资料后,采用电话滋扰、贴身跟随、多次上门威胁恐吓、油漆喷字、高音喇叭喊话、破坏门窗门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催收,威胁客户本人及其家属支付本金、利息及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1000元一次的上门费等费用。

为加强组织管理,维系组织架构,方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扩大影响力,以干某某、周某丁为首要分子的车能贷公司、能能公司组织在人员管理、业务活动等方面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包括统一审批、统一合同、统一放贷、统一收费等,制定有“半小时审批制”、“进件和风控标准”、“家访须知”、“利息和收费标准”等,规定催收情况均需以文字、照片、视频方式发在微信催收群里,运营、财务人员须每日、每周、每月定期对账,不同部门、流程都建立对应微信群进行交流。在奖惩激励机制方面,给中高层管理人员一定的门店股份,规定组织成员收入与业务量、催收成效挂钩等。

车能贷公司、能能公司从车辆抵押贷款到小额消费贷款,在宁波站稳脚跟后逐步扩展到温州、绍兴及江西、安徽等多个省市,有组织的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并使用“软暴力”等方式催讨非法债务,威慑群众,受害人数达数百人,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导致诸多被害人远走他乡、家庭破裂,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惧,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查实,该组织中能力公司的被告人周某甲及胡某甲纠集十余人在绍兴地区的诸暨、上虞、越城、柯桥分别设立保全小组,诸暨保全组有周某乙(已起诉)及周某戊、周某丙(均另案处理),周某乙为组长;上虞保全组有赵某甲、高某某、陈某甲、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均已起诉),赵某甲、高某某、陈某甲为组长;越城保全组有蔡某某、阮某某、夏某某(均已起诉),蔡某某为组长;柯桥保全组有谷某某、彭某某、陈某乙(均已起诉),谷某某为组长。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黄禹公司、浙鹏公司将还款逾期的被害人500余人移交给能力公司负责催收,能力公司保全人员分别采用贴身跟随、多次上门威胁恐吓家属、油漆喷字、高音喇叭喊话等“软暴力”方式实施寻衅滋事数百次,其中诸暨保全组对110余人实施上门催收200余次,上虞保全部对220余人实施上门催收300余次,越城保全组对170余人实施上门催收150余次,柯桥保全组对60余人实施上门催收80余次,经催收后共收回本金、利息、违约金、上门费等合计152万余元。

同时,能力公司在催收过程中又实施非法拘禁4次,具体如下:

1. 2017年9月29日,被害人顾某某向浙鹏公司上虞门店借款1万元,实际到手6901元,其还款4期共3386元后逾期,被门店于同年10月27日移交能力公司催收。同年10月28日晚上,能力公司上虞催收组赵某甲、高某某、李某乙、王某乙将顾某某带回浙鹏公司上虞门店,伙同胡某甲一起轮流对顾某某进行看管,逼迫顾某某签写自愿跟随书,带顾某某至其朋友处、银行、其余贷款公司到处借钱,又殴打顾某某,逼迫顾某某还钱,须某某于同年11月初经胡某甲安排参与看管。顾某某直到同年11月4日因民警到来才被释放,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6天多时间。

2.2017年9月28日,被害人周某己向浙鹏公司上虞门店借款1万元,到手6901元,因其未还款,被门店于同年10月5日移交给能力公司催收。后能力公司上虞催收组高某某等人多次上门采用放喇叭、大力敲门的方式催收,周某己拿刀将高某某腿划伤,遂被行政拘留二十天。同年11月3日早上9时许,赵某甲、高某某、王某乙、李某乙、须某某赶到上虞拘留所门口,将刚释放的周某己强行拉上车带回浙鹏公司上虞门店,逼迫周某己签写自愿跟随书,并开始轮流看管周某己,要周某己还钱并赔偿高某某被划伤的医药费。次日,周某己称要回家拿户口本才能出去借钱,赵某甲、李某乙带周某己回家,但周某己没有拿到户口本,中午11时左右回到门店后,李某乙殴打了周某己,周某己趁李某乙等人不备而报警,民警赶到才将其解救。周某己共被非法拘禁约26小时。

3. 2017年12月15日,被害人俞某某向黄禹公司越城门店借款15000元,实际到手10601元,其在归还7947元后逾期,于2018年1月4日被移交给能力公司催收。1月6日中午13时许,能力公司越城催收组蔡某某及越城门店的何某甲、陶某某在绍兴市陶堰镇看到俞某某后,强行将俞某某带至越城区国际摩尔城一公司办公室,蔡某某、阮某某对俞某某进行看管,当天晚上又带至世茂大厦黄禹公司越城门店继续看管,期间,为逼迫俞某某还钱,给俞某某看“苏北佬”打欠款人的视频,让俞某某不断打电话向他人借钱,最后俞某某借到3000元钱交给蔡某某,蔡某某又逼迫俞某某签下一份1.5万元金额的借据和收条,并扣下俞某某戴在手上的戒指(经鉴定价值5200元)后,才于当晚20时许将俞某某放走。俞某某被非法拘禁约7小时。 

4. 2017年11月11日,被害人楼某某向黄禹公司越城门店借款2万元,实际到手13968元,其在还款8595元后逾期,于同年12月12日被移交能力公司催收。能力公司越城催收组蔡某某、阮某某等人不仅向楼某某本人催收,还上门到楼某某家里及楼某某母亲位于越城区东浦的中国机电城门市部威胁其父母。2018年1月初的一天16时许,蔡某某、阮某某将楼某某带至绍兴越城区国际摩尔城的一个办公室内进行看管,与何某乙一起威胁楼某某不断打电话筹钱,在楼某某父亲答应会替楼某某还钱后,何某乙等人又要求楼某某再签署一份1万元金额的欠条后,于当晚21时许才让楼某某离开。楼某某被非法拘禁约5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起诉书、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客户借款资料、还款凭证、银行账户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顾某某、周某己、俞某某、楼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及同案犯周某丁、黄某甲、李某甲、徐某甲、张某甲、胡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客户档案表、黄某甲手机勘查资料、李某甲手机勘查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干某某、周某丁、黄某甲、李某甲、徐某甲、张某甲、胡某甲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实施“套路贷”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周某甲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被告人周某甲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又纠集多人为索取非法债务而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故对被告人周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

3.移送清单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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