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19年1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14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甲洪干因其弟弟周某乙被人殴打,和其父亲周某丙等人到砀山县**园区**社区工地阻止工人施工,辱骂工人,并切断工地电源。
2、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某甲在砀山县**园区新农村工地对面开一饭店。该工地食堂营业后,因工人不再到其饭店吃饭,周洪干和其家人到工地食堂吵骂闹事。
3、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到砀山县**园区**社区工地阻止工人施工。当天中午,周某甲又在该工地喝农药,后被送往医院。周某甲的妻子丁某某、儿子周某丁以施工队逼周某甲喝农药为由,继续阻止该工地施工。
4、2015年3月份,被告人周某甲指使其儿子周某丁在**园区**社区开会期间,把开会时正在使用的音箱、扩音器的线拽断。
5、2019年5月29日晚,被告人周某甲以杨某某的老板欠钱为由,将杨某某、邵某某拉木材途径**园区**社区的货车,用一辆轿车拦住道路不让通行,并进行辱骂。
6、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周某甲经常在**业园**社区开会时用喇叭播放音乐和戏曲,干扰社区开会。
二、打击报复证人罪
1、被告人周某甲的弟弟周某乙因涉嫌犯罪,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年2月22日下午,周某乙案的证人王某某在砀山县**园区**社区一棋牌室玩时,被周某甲叫到车库里,周某甲以王某某诬陷周某乙为名对王某某恐吓和辱骂。
2、2019年2月2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砀山县**园区**社区遇到周某乙案的证人周某戊,周某甲以周某戊诬陷周某乙为名,威胁周某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事生非,多次随意辱骂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打击报复证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丽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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