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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州市白云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在本市白云区龙归永兴村西街35号附近一停车场,持木棍无故打砸张某某、聂某某等六人的轿车,致该六辆轿车前挡玻璃、后挡玻璃等多处损坏。经认定,上述车辆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61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打砸车辆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周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周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 亚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627****。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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