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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到泸西县**局反映其信访的**问题,在作相关笔录时,因泸西县**局**队长田某某说了他家私挖土地的行为属于侵占集体资产,周某甲不满该说法便无理取闹,致使双方发生语言冲突,田某某将手中的铅笔砸在桌子上时不慎弹到了周某甲的胸口处,周某甲便以田某某打其为由对田某某等人进行辱骂,为避免引发更大矛盾,在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将田某某带出该办公室,周某甲依然在泸西县**局**科办公室进行辱骂,之后在泸西县**局二楼办公区走道持续谩骂近1个小时,并不断到其他办公室寻找田某某,欲让田某某向其道歉,在泸西县**局**队办公室找到田某某后,便再次与田某某发生争执并对田某某进行辱骂、纠缠、拦截,在辱骂、纠缠过程中田某某推了周某甲一下,周某甲就从旁边桌子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将田某某腹部戳伤,在旁边劝阻的工作人员刘某某在劝阻周某甲丢台历砸人的过程中还被台历划伤左手无名指。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本次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来信来访登记表、泸西县自然资源局公文呈批单、情况报告、关于周某甲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吴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及告知;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国家机关办公区域内借故生非,持续拦截、辱骂他人近一个小时,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且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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