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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蚌埠市蚌山区**村**号,现住蚌埠市蚌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至10月11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于2019年10月11日经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1月3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自2020年3月1日至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以信访反映关于其2011年拆除的258.1㎡房屋及2013年拆除的1000㎡羊圈事项为由,从2014年5月多次前往北京***8地区、***周边非正常上访,期间被***市公安局***分局、****地区分局训诫5次,被***市公安局***区分局行政处罚8次。

被告人周某甲在2017年12月4日其信访反映事项已三级信访终结后,多次前往*****信访局、***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以缠访的方式给政府施压,截至2019年9月30日,共进京越级上访46次,其中国家**局登记18次、**部28次。且在***信访局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其依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不再受理,被告人周某甲为谋求个人利益发泄对政府信访答复不满,仍长期滞留北京,在2019年9月27日、29日、30日3次在临近国庆节点到***信访局进行信访登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材料、三级信访答复材料、信访信息系统后台数据统计表、关于成立周某甲信访事项工作专班的通知、周某甲信访事项稳控方案、关于接劝返周某甲费用统计情况的说明及明细表、关于周某甲信访事项的情况说明、关于周某甲信访听证准备工作、关于周某甲安置还原情况说明、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社区行政中心征地拆迁办公室拆迁户档材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吕某某、周某乙、张明安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信访活动中,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厚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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