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蒙阴县**街道**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周某甲为发泄不满情绪,多次采取追逐、拦截、强行侵入住宅,电话、短信、微信、有信骚扰威胁恐吓等方式进行滋事,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仍不收手,对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手机截图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追逐、拦截、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敬国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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