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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湖南**机电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和朋友周某丙、周某丁等人酒后来到湘潭市雨湖区解放南路梦想KTV唱歌,因歌厅无法提供包厢,被告人周某甲心生怨气,借酒劲先是脱了被害人周某乙的裙子,又用双手抓住周某乙的衣领和脖子,遭到周某乙拒绝后,又扇了周某乙一耳光。在周某乙用水果拼盘砸向周某甲之后,周某甲用脚踹了周某乙腹部一脚,致周某乙摔倒后手部受伤。KTV老板之一即被害人汤某某上前劝架,周某甲反手掐住汤某某的脖子,并把其摔在沙发上。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乙所受左手食指、中指掌指关节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汤某某所受颈部软组织挫伤,其挫伤面积超过2.0CM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在现场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另查明,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周某乙1.6万元、被害人汤某某6880元,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雪莲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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