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锁伢则”,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汨罗市**镇**村**组**号。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日17时许,廖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杨某甲在汨罗市**社区**垅袁某某的麻将馆打麻将时因碰牌发生口角并打架,后二人被群众扯开。廖某某被打后心里很气愤,便打电话给其外甥周某乙(已判刑)要他来帮忙,随后周某乙喊来被告人周某甲来到麻将馆,周某乙、廖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甲在麻将馆外进行协商,杨某甲在旁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周某甲及周某甲喊来的“权伢则”、“耀伢则”也来到现场。随后廖某某要杨某甲赔偿自己损失三十万元,杨某甲没有做声,廖某某就说要打回去。周某乙听到后,便走上前指着杨某甲,对杨某甲说“没办法,我舅舅要打你。”随后被告人周某甲以及周某甲喊来的人与廖某某一起上去对杨某甲进行殴打,其中周某甲上前踢了杨某甲一脚,廖某某从自己摩托车尾箱拿来抱箍打了杨某甲的头部一下,将杨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甲双侧鼻骨骨折,左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头面部皮肤挫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周某甲自动到汨罗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的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手机通话详单、谅解书、汨罗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周某丙、袁某某、杨某乙、杨某丙、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同案人廖某某、周某乙的供述;
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与廖某某、周某乙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文娟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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