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寻衅滋事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溧阳市**镇**街**号。被告人周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2月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曾因阻碍执行公务于2015年5月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谎报警情于2015年6月2日被该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金二百元;曾因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于2017年5月15日被该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月14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酒后在溧阳市范围内无故滋事,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财物等。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1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至溧阳市**镇**街**菜馆内,无故将烟灰、烟头弹在被害人黄某某与徐某某的酸菜鱼菜盘内,并对被害人黄某某脸上打巴掌。

2.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周某甲酒后至溧阳市**桥附近被害人周某乙经营的百货店内不肯离开,并推周某乙肩膀,对着周某乙的脸打了一拳。

3.2019年3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至溧阳市**镇**街**号**男装店内,言语骚扰谩骂店员李某某及吴某某,强行穿走店内一件西服(价值无法鉴定),数天后被告人周某甲母亲王某某代其支付了200元。

4.2019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酒后至溧阳市**镇**超市,言语骚扰、谩骂收银员缪某某,超市主管陈某某制止被告人周某甲,被告人周某甲对陈某某进行谩骂并对陈某某脸上打巴掌,后被告人周某甲在超市里寻找刀具恐吓陈某某未果。

5.2019年10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至溧阳市**镇**巷**号**服装店,被告人周某甲言语骚扰、谩骂该店店员未成年人郭某某,店员孙某某赶周某甲离开,被告人周某甲对孙某某进行殴打。

6.2020年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至溧阳市**镇**街**号**理发店,在店内耍威风,将汤某某经营的理发店内两只玻璃杯和两只瓷碗摔碎,并将吧台上的剪刀、保温杯等物品摔在地上。

经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甲患有酒精依赖综合征,案发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阿仕顿男装、成祥超市内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酒后无故滋事,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敏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