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0日晚,徐某甲(同案犯,已判决)与被害人章某甲在兰溪市兰江街道**村因赌博发生口角,后被章某甲用匕首划伤腹部。徐某甲遂由其或通过他人纠集吕某某(同案犯,已判决)、被告人周某甲等多人赶往兰溪市兰江街道**浴场欲解决此事。
当晚23时10分许,徐某甲与章某甲在商谈中发生口角,徐某甲、吕某某遂用事先准备的匕首、砍刀追砍章某甲。在吕某某持刀追砍章某甲过程中,被告人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浙HAK****轿车载多人(身份待查)赶至现场,多人持用事先准备好的砍刀下车,后章某甲又被车牌号为浙HAK****轿车将其右侧大腿碾压致伤。事后,被告人周某甲驾车载多人逃离。2017年12月14日,经兰溪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章某甲右大腿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轻伤害案件权利告知笔录、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借用凭条、驾驶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当事人陈述材料、驾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侦查报告、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吕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章某乙、钱某某、周某乙、叶某某、徐某乙、徐某丙、郎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笔
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及视侦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法纪和社会公德,驾驶汽车载多人持刀具驶往并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志贤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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