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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59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黄岩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20年5月28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周某乙(已判决)等人以被害人王某甲位于台州市黄岩区**厂前的土路归属权属于其村民小组为由,破坏该厂前的土路。后经村镇干部多次调解、公安民警警告制止未果。2013年至2014年8月3日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仍伙同周某乙等人多次使用锄头、水泥空心板、大石块等物任意将该厂前的土路堵塞、损坏,影响道路正常通行。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复印件、票据、收据、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复印件、五保户供养协议复印件、现场图及照片复印件、会议记录复印件、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於某某、周某丙、杨某某、罗某某、王某乙、周某丁、李某某、王某丙、王某丁、葛某甲、葛某乙、张某某、周某戊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及已判同案犯周某乙、王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涉案被损路面的价格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因土地纠纷,与人结伙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且在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仍多次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茵茵

检察官:陈倩茹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133********)。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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