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刘某甲去世后,被告人周某甲(系刘某甲堂弟)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称自己于2015年借钱5万余元给刘某甲。2019年以来,被告人周某甲多次到周某丙、刘某乙夫妇(刘某甲的父母)家要钱,并在要钱的过程中多次殴打刘某乙夫妇,损毁家中财物,在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后仍殴打周某丙以及持刀恐吓其养子周某乙,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周某甲到周某丙家以买车为由向周某丙要钱时与刘某乙发生争吵,并持凳子打了刘某乙头部,后被刘某丁劝开。后周某丙给周某甲1万元帮其买车。周某甲将钱挥霍。
二、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周某甲以老婆回家过年要车费为由向周某丙家要钱,周某丙给了2000元让其离开。
三、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再次到周某丙家要钱并赖着不走。刘某乙回家后与周某甲发生争吵,周某甲打了刘某乙并将周某丙家纱窗损坏。民警出警后对被告人周某甲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知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四、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再次到周某丙家要钱。在要钱过程中,周某甲就将周某丙家堂屋的开水瓶等东西损坏,并在厨房的桌子上面拿了一把菜刀,扬言要砍了周某丙夫妇的脚。在旁边的周某乙用手机拍摄时,周某甲威胁周某乙不准拍摄,并持菜刀追砍周某乙,被邻居周某丁抢了菜刀,周某甲遂踢了周某丙一脚。刘某甲对周某甲说他的行为要不得,周某甲就打了刘某甲一拳。之后,周某甲再次到厨房拿了一把炒菜的不锈钢铲子到地坪里走了几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姚某某、刘某甲、刘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丙、刘某乙、周某乙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后仍持凶器恐吓他人(含未成年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智星
检察官助理:李小菊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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