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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乡**村**组**号,住绥阳县**乡**村**组**号。2015年6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3月10日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2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8月份期间,王某甲(已判刑)等人在汇川区团泽镇四面山开设赌场,汪某某(另案处理)带高某某(另案处理)在该赌场上赌博时为躲避抓赌摔伤,王某甲在支付1.1万元医药费后不再支付,汪某某以向王某甲索要医药费未果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组织王某乙、李某某、何某某、周某乙、陈某某、程某某、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去砸王某甲在汇川区四面山开设的赌场,程某某、方某某又邀约被告人周某甲和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前往帮忙。汪某某、程某某等准备砍刀、钢管等工具后带领王某乙、李某某、程某某、周某甲、吴某某等10多人到王某甲等人在汇川区四面山开设的赌场上,持砍刀和钢管将农户房屋门窗及搭建的赌桌砍坏,对参赌人员进行追逐致杨某某左脚小腿被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录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受他人邀约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班兴伟

检  察  官 叶  红

检  察  官 朱丽君

检察官助理 游廷廷

检察官助理 李双双


2020年5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罚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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