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2007年因抢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5年8月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开始,被告人周某甲与黄某甲、吴某甲、莫某甲、曾某甲(均已判刑)商量开设赌场从中获利,并先后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栋**房、南海区**镇**路与**路交汇处的**鹅庄、南海区**镇**高速旁的菜棚以及南海区**路**号**楼等地作为赌博场所,聘请多人在场内分工合作,以“三公大吃小”形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赌场经营期间,叶某甲(已判刑)受雇负责在赌场中发牌、抽水及赌资理赔;张某某(已判刑)负责在赌场内撑场面,吸引其他人员参赌;叶某乙、吴某乙、罗某某(均已判刑)负责在赌场内放数;叶某丙(已判刑)负责在场内放数及看风;曾某乙(已判刑)负责带赌客前往赌场参赌;赵某某、莫某乙、周某乙、刘某某、黎某某(均已判刑)负责在场内外看风。
同年12月5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三楼捣毁该赌博窝点,现场抓获黄某甲、吴某甲、莫某甲、曾某甲、吴某乙、张某某、叶某甲、叶某乙、罗某某、曾某乙、莫某乙、叶某丙、刘某某、赵某某、周某乙、黎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起获钱箱内赌资人民币22070元,从在场人员身上起获赌资共人民币89016.5元以及赌博用的扑克一副。2019年8月1日民警在**镇**村**队周某甲家中将被告人周某甲抓获。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允欢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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