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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3367号

被告人周某甲,外号“大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209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甲和胡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后,由周某甲从胡某某 (另案处理)处获取申博赌博网站代理账号(1001w010)后,再由周某甲安排高某某(另案处理)租用本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墅**幢**号**室作为赌博场所,而后周某甲先后招募顾某某、高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在上址使用电话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参与赌博,赌资累计达150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周某甲在1001w010账号下注册了41hn01的账号,接受证人毛某某、徐某某、周某乙、李某某的投注并获利574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关系人胡某某、顾某某、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在上述时间段内、地点,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同案关系人胡某某、顾某某、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利用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进行赌博并获利的事实。上述事实另有证人毛某某、徐某某、周某乙、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银行转账记录;账册复印件等予以佐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笔录证实,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北路**号(**墅)**幢**号**室进行搜查的过程。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扣押物品决定书、笔录及清单证实,从同案关系人高某某处扣押账册等物品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户籍资料证实,本案案发和被告人周某甲的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

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部分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磊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证据二份九页。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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