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309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1980年5月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20年10月22日就量刑建议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21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由我院管辖。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至2020年初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从互联网上获取境外赌博网站的网址、账号、密码后,在其居住的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内组织吴某某、朱某某、周某乙等多名赌客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其负责操盘、与赌客结算赌资等,并从赌博网站上获得返利。
2020年7月9日6时许,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某甲,扣押涉案手机一部、电脑一台。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吴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以及另案起诉的被告人周某乙的供述证实,其分别于2019年冬天期间在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内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的事实,并指认被告人周某甲为涉案赌场老板。
2.被告人周某甲指认其与另案被告人周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周某甲和周某乙之间谈论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密码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被依法扣押的情况。
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80年度徐刑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某甲的前科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虹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某甲到案的经过。
6.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证实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住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组织三人以上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新强
检察官助理 李思萌
2020年10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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