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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小名“兰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威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威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自2018年下半年起先后租用位于威信县扎西镇的海子社区旁民房、西区农贸市场对面七楼民房、逸夫小学附近二楼民房、九龙路朝阳学校五楼民房,并购置电脑、电视等上网设备安装在租用房内,为赌博网站“钻石国际娱乐城”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以在网络上“押龙虎”的方式组织潘某某、毛某某、秦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先后于2018年10月5日,2018年12月18日,2019年4月13日,2019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赌资共计565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电脑、电视、监视设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秦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丁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镇雄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9984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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