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南省获嘉县,住河南省获嘉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菲律宾境内的“**集团”赌博公司,是一家主要吸收中国公民进行赌博的公司,该公司旗下名为“***”的盘口是一家独立的赌博网站,通过www://****.com、www://****.com、www.****.com/***.com等网址进入,该赌博网站提供类似百家乐、二十一点、捕鱼等赌博游戏的方式,主要吸收中国境内公民进行赌博。
2017年4月,被告人周某甲通过网络招聘进入“**集团”赌博公司工作,并在该公司旗下的“***”盘口担任客服,主要负责解决赌徒充值、退款、登入时遇到的问题,2019年下半年升职为该盘口的客服组长,主要负责客服的管理工作。直至2020年1月份离职时,周某甲非法获取工资和奖金共人民币7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集团”赌博公司“***”盘口用于接收赌资的银行账户12个,上述12个银行账户累计接受赌资人民币53543754.03元。查获上述公司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卡343张,冻结银行卡金额人民币18217841.59元。查获上述公司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海**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商户4家,并冻结赌资人民币1445577.2元。共计冻结赌资金额为人民币19663418.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杨某甲、蒋某某、杨某乙、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5.银行账户流水、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明知是境外开设的组织中国公民进行赌博犯罪活动的赌博网站,仍受雇参与赌场的管理,参与赌场管理时间长,涉案赌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印金
检察官助理:吴斌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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