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733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03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群众,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街社**街**楼**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27日始,被告人周某甲与梁某某、廖某甲、唐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广州市海珠区土华村果林、仑头村果园、新港东路丰生水喜美食城琶洲房等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代某某(已判刑)负责保管盈利所得、“牛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打荷抽水,戚某某、张某甲(均已判刑)负责放高利贷,冯某某、李某甲、周某乙、刚某某(均已判刑)负责望风,王某甲、廖某乙、王某乙(均已判刑)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到赌场,张某乙、李某乙、李某丙、陈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均已判刑)负责旺场和维护赌场秩序等工作。2012年9月8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海珠区新港东路丰生水喜美食城琶洲房内抓获涉赌人员约70人,缴获赌具、赌资等物品。
2015年9月初始,被告人周某甲与张某丙、曾某某(均已判刑)在本区大石街富丽百佳楼首层3号铺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由史某某(已判刑)负责派牌。同年9月16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三十余人,缴获赌资、赌具一批。被告人周某甲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后弃保潜逃,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前往番禺区公安分局大石派出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金丹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补充卷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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