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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甲曾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7月1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毒,于2014年10月31日被苏州市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毒,于2015年3月1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至3月14日,被告人周某甲同何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本县**镇**村温某甲家、温某乙家、费某某家、**镇**村赵某甲家、**镇**村赵某乙家等地以“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员达数十人,抽头渔利四万余元。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周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温某甲、温某乙、张某某、何某某、刘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费某某、骆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与何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凯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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